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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北交易所出台自律管理规则 全面推进程序化交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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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03 23: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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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  上交所出台自律管理规则 全面推进程序化交易监管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各项监管要求,全面从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同步就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  正式发布《实施细则》,确保《管理规定》落地见效  《实施细则》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主线,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监管目标导向,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细化规定,突出制度公平性,确保《管理规定》落地见效。  前期,上交所就《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境内外投资者和市场机构意见建议,各方总体支持,认为《实施细则》回应了市场关切,有助于推动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所提意见建议中,有些已吸收采纳,并完善条文表述;有些意见属于条文理解、流程咨询等方面问题,本所后续将及时开展培训,做好规则解读。  内外资一致,细化沪股通投资者报告安排  为细化明确沪股通投资者报告安排,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经与香港联交所充分沟通,上交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沪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报告指引》),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报告指引》整体上与境内现有程序化交易报告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兼顾内地与香港市场的实际差异,对部分条款及填报字段进行适应性调整,并为市场预留较为充足的准备时间。报告主体方面,以北向投资者识别码(BCAN码)为基础进行报告。报告路径方面,由北向投资者向香港联交所参与者报告,再经由香港联交所提供给上交所。报告内容和监管要求方面,和境内整体保持一致。对未按要求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报告信息不完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上交所可提请香港联交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后续,上交所将认真做好相关反馈意见的收集评估和《报告指引》的完善发布工作。  下一步,上交所将结合市场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持续完善程序化交易相关监管安排,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上交所就正式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并就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2025年4月3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就有关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规则制定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实施细则》制定背景和总体思路。  答:2024年5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并授权交易所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举措。为落实《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上交所制定了《实施细则》,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全面细化规定。  《实施细则》立足于“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这个最大国情市情,旨在因势利导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充分体现了“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一方面,通过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加强机构合规风控管理、强化信息系统管理等安排,明确监管预期,促进程序化交易行业规范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程序化交易监测监控、强化高频交易监管等方式,更好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实施细则》于2025年7月7日开始正式实施,为市场主体进行适应性调整、做好技术准备,预留过渡期。后续,本所将在证监会指导下,推进一揽子细化落实措施,形成系统性、可操作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  二、前期上交所就《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介绍一下征求意见以及市场反馈的相关情况。  答:2024年6月7日至6月14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上交所共收到反馈意见648份,经梳理合并共有意见107条,总体上支持出台《实施细则》。所提意见建议中,有些已吸收采纳,并完善条文表述;有些意见属于条文理解、流程咨询等方面问题,本所后续将及时开展培训,做好规则解读。  三、《实施细则》规定了四类异常交易行为,有何考虑?  答:《实施细则》对证监会《管理规定》规定的四类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以及短时间大额成交四类异常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瞬时申报速率异常。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频交易往往短时间内申报量大,较其他投资者具有明显的速度优势,若发生程序错误造成大量连续错单,还可能影响本所交易系统安全。有必要从限制申报速率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高频交易降低申报速率,减少对交易系统的冲击。  二是频繁瞬时撤单。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能借助技术优势,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单,交易行为可能不完全以成交为目的,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有必要从限制频繁瞬时撤单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降低报撤速率,延长订单停留时间。  三是频繁拉抬打压。现行股票拉抬打压异常交易行为主要针对个股设置,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可能在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行为,较难触发现行异常交易监管标准。但此类交易行为可能消耗个股短期流动性,引发股价快速波动。有必要从限制频繁拉抬打压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适当分散交易,减少对个股的冲击。  四是短时间大额成交。同一机构管理人管理的产品在市场涨跌剧烈时可能触发相同的交易信号,导致大量产品短时间内集中同向交易,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风险,不利于市场平稳运行。有必要对单家机构管理的所有产品短时间内集中交易情况进行合并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量化机构加强整体风控,避免集中交易影响市场平稳运行。  上交所已就上述四类股票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制定具体监控指标,自2024年4月起开始试运行。从试运行情况看,触发相关指标的主要是量化私募、券商自营等机构投资者,中小个人投资者基本未发生相关情况,投资者的正常交易行为不会受到影响。此外,试运行期间,上交所对频繁触发相关指标的投资者进行了问询和合规交易教育,相关投资者交易合规性明显提升。  四、上交所发现投资者发生程序化异常交易后,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投资者发生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据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二是对于因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采取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措施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要求其指定交易会员暂停其使用本所主机托管资源。三是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因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采取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或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措施的,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商请协同采取现场检查、约谈提醒等措施。  五、《实施细则》关于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有何考虑?  答: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高频交易认定标准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实施细则》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为:单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账户全日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20000笔以上。上交所设置这一标准,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高频交易认定标准,结合了自身监管实践经验,同时进行了充分的数据测算。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从海外经验和监管实践看,由于存在较高的技术门槛,高频交易投资者数量虽少,但由于交易频次高、交易量大,市场影响较大。上交所在充分测算评估的基础上,设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有利于聚焦重点群体,集中监管资源,切实发挥监管实效。  二是突出特点,便于执行。高频交易认定标准是市场主体判断自身行为的基础,不宜过于复杂,实践中应当具备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流速(每秒申报速率)和流量(单日申报笔数)最直接体现高频交易特点,同时也反映高频交易对交易所系统安全和市场秩序的影响,以这两个要素作为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便于理解和执行。  三是有序衔接,持续完善。前期建立的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已对高频交易做出了针对性安排,交易所在交易监控中也予以重点关注。《实施细则》沿用了相关标准,与前期建立的报告制度有序衔接。同时,《实施细则》也规定,交易所可以对高频交易的认定情形和差异化管理要求进行调整。后续,上交所将持续做好监测监控,评估高频交易管理情况,根据监管实践不断完善。  六、《实施细则》对高频交易有何差异化监管安排?  答:《实施细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高频交易监管。  一是督促相关投资者履行额外报告义务。从维护交易所系统安全出发,要求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投资者按照《实施细则》和前期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的通知规定,在履行一般报告要求基础上,额外报告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和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如未落实系统测试和应急方案相关要求,发生系统故障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上交所将从严采取监管措施。  二是针对性设置异常交易监管标准。针对高频交易申报速率快、报撤频率高等特点,设置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等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加强对高频交易行为的引导和约束。  三是加强交易监管。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按规定从严从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要求会员加强相关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四是差异化收费。适时制定差异化收费方案,以高频交易认定标准为基础,对于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投资者,根据其实际交易情况研究收取更高的流量费、撤单费等费用,通过市场化调节手段,引导高频交易主动降低交易频率,规范交易行为。相关标准、方案将在证监会统一指导下,适时制定出台。  七、请问沪股通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如何参照适用《实施细则》?  答:《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沪股通投资者参照适用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程序化交易监管对沪股通投资者总体实行与内资一致的监管标准,例如,沪股通投资者发生《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将根据沪港通监管合作安排,对投资者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同时,兼顾内地与香港市场的实际差异,做出适应性安排。例如,《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关于机构合规风控管理要求,第四十二条对相关主体的现场非现场检查等条款,将在沪港通监管合作安排框架下参照执行。  此外,为明确沪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的具体操作,上交所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沪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报告指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报告指引》针对报告主体、报告方式、报告信息等具体事项作出细化规定,并为存量投资者预留了充足的过渡期,保障沪股通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平稳落地。  八、《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后,与前期发布的报告通知如何衔接?  答:前期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与《实施细则》内容不存在冲突,继续为市场相关主体履行报告义务提供具体指引。上交所将结合市场运行实际,持续研究完善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适时整合修订通知内容并向市场发布。  深交所  深交所出台自律管理规则 全面推进程序化交易监管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监管要求,全面从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近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同步就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  正式发布《实施细则》,确保《管理规定》落地见效  《实施细则》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主线,秉承“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程序化交易监管总体思路,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深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细化规定,突出制度公平性,确保《管理规定》落地见效。  前期,深交所就《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境内外投资者及市场机构的意见建议。市场各方反馈总体正面,认为《实施细则》回应了市场关切,有助于推动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深交所认真梳理、总结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分类处理,有些意见已吸收采纳,并完善条款表述;有些意见属于条款理解、流程咨询等方面问题,深交所后续将及时开展培训,做好规则解读。  内外资一致,细化深股通投资者报告安排  为细化明确深股通投资者报告安排,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经与香港联交所充分沟通,深交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报告指引》),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报告指引》整体上与境内现有程序化交易报告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兼顾内地与香港市场的实际差异,对部分条款及填报字段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并为市场预留了较为充分的准备时间。报告主体方面,以北向投资者识别码(BCAN码)为基础进行报告。报告路径方面,由北向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再经由香港联交所提供给深交所。报告内容和监管要求方面,和境内整体保持一致。对未按要求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报告信息不完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深交所可以提请香港联交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后续,深交所将认真做好相关反馈意见的收集评估和《报告指引》的完善发布工作。  下一步,深交所将结合市场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持续完善程序化交易相关监管安排,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北交所  北交所出台自律管理规则 全面推进程序化交易监管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监管要求,全面从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近日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主线,秉承“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程序化交易监管总体思路,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细化规定,突出制度公平性,确保《管理规定》落地见效。  前期,北交所就《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境内外投资者和市场机构意见建议,各方总体支持,认为《实施细则》回应了市场关切,有助于推动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所提意见建议中,有些已吸收采纳,并完善条文表述;有些意见属于条文理解、流程咨询等方面问题,本所后续将及时开展培训,做好规则解读。  下一步,北交所将结合市场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持续研究完善程序化交易相关监管安排,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就正式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2025年4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交所相关负责人就规则制定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和总体思路。  答:2024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并授权交易所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举措。为落实《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北交所制定了《实施细则》,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全面细化规定。  《实施细则》立足于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这个最大国情市情,旨在因势利导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充分体现了“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一方面,通过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加强机构合规风控管理、强化信息系统管理等安排,明确监管预期,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程序化交易监测监控、强化高频交易监管等方式,更好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实施细则》于2025年7月7日开始正式实施,为市场主体进行适应性调整、做好技术准备,预留过渡期。后续,北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推进一揽子细化落实措施,形成系统性、可操作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  二、前期北交所就《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介绍一下征求意见的相关情况。  答:2024年6月7日至6月14日,北交所就《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近50份,经梳理合并共有意见45条,总体上支持出台《实施细则》。所提意见建议中,有些已吸收采纳,并完善条文表述;有些意见属于条文理解、流程咨询等方面问题,本所后续将及时开展培训,做好规则解读。  三、《实施细则》规定了四类异常交易行为,有何考虑?  答:《实施细则》对中国证监会《管理规定》规定的四类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以及短时间大额成交四类异常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瞬时申报速率异常。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频交易往往短时间内申报量大,较其他投资者具有明显的速度优势,若发生程序错误造成大量连续错单,还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有必要从限制申报速率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高频交易降低申报速率,减少对交易系统的冲击。  二是频繁瞬时撤单。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能借助技术优势,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单,交易行为可能不完全以成交为目的,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有必要从限制频繁瞬时撤单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降低报撤速率,延长订单停留时间。  三是频繁拉抬打压。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可能在多只股票上实施小幅拉抬打压行为,可能消耗个股短期流动性,引发股价快速波动。有必要从限制频繁拉抬打压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适当分散交易,减少对个股的冲击。  四是短时间大额成交。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名下或实际控制账户在市场涨跌剧烈时可能触发相同的交易信号,导致短时间内集中同向交易,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风险,不利于市场平稳运行。有必要对程序化投资者短时间内集中交易情况进行监管,引导其加强整体风控,避免集中交易影响市场平稳运行。  前期,北交所已就上述异常交易行为制定有关监控指标,自2024年4月起开始试运行。从试运行情况来看,相关标准总体符合目前北交所实际,对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频交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投资者的正常交易行为不会受到影响。  四、北交所发现投资者发生程序化异常交易后,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投资者发生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的,北交所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对其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二是投资者因发生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被采取暂停证券账户交易或者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措施的,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商请协同采取现场检查、约谈提醒等措施。  五、《实施细则》关于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有何考虑?  答: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高频交易认定标准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实施细则》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为:单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账户全日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20000笔以上。北交所设置这一标准,借鉴了境内外成熟市场高频交易认定标准,结合了自身监管实践经验,同时进行了充分的数据测算。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从海外经验和境内其他市场监管实践看,由于存在较高的技术门槛,高频交易投资者数量虽少,但因交易频次高、交易量大,市场影响较大。《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有利于聚焦重点群体,集中监管资源,切实发挥监管实效。  二是突出特点,便于执行。高频交易认定标准是市场主体判断自身行为的基础,不宜过于复杂,实践中应当具备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流速(每秒申报速率)和流量(单日申报笔数)最直接体现高频交易特点,同时也反映高频交易对交易所系统安全和市场秩序的影响,以这两个要素作为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便于理解和执行。  三是有序衔接,持续完善。前期建立的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已对高频交易做出了针对性安排,交易所在交易监控中也予以重点关注。《实施细则》沿用了相关标准,与前期建立的报告制度有序衔接。同时,《实施细则》也规定,交易所可以对高频交易的认定情形和差异化管理要求进行调整。后续,北交所将持续做好监测监控,评估高频交易管理情况,根据监管实践不断完善。  六、《实施细则》对高频交易有何差异化监管安排?  答:《实施细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高频交易监管。  一是督促相关投资者履行额外报告义务。从维护交易所系统安全出发,要求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投资者按照《实施细则》和前期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的通知规定,在履行一般报告要求基础上,额外报告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和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如未落实系统测试和应急方案相关要求,发生系统故障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北交所将从严采取监管措施。  二是针对性设置异常交易监管标准。针对程序化交易申报笔数多、交易股票多等特点,设置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加强对高频交易行为的引导和约束。  三是加强交易监管。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北交所可以按规定从严从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要求会员加强相关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四是差异化收费。适时制定差异化收费方案,以高频交易认定标准为基础,对于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投资者,根据其实际交易情况研究收取更高的流量费、撤单费等费用,通过市场化调节手段,引导高频交易主动降低交易频率,规范交易行为。相关标准、方案将在证监会统一指导下,适时制定出台。  七、《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后,与前期发布的报告通知如何衔接?  前期发布的《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与《实施细则》内容不存在冲突,继续为市场相关主体履行报告义务提供具体指引。北交所将结合市场运行实际,持续研究完善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适时修订通知内容并向市场发布。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的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所市场进行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程序化交易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本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包括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证券和时机进行交易,或者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是指下列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会员客户;  (二)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会员;  (三)使用本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第四条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依法合规进行程序化交易。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满足本所关于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与合规性要求,防范可能造成重大交易异常的情况。  投资者进行程序化交易,不得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会员应当遵循合规审慎、风险可控、全程管理的原则,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管理,督促客户依法合规进行程序化交易,防范程序化交易风险,加强信息技术管理,确保相关系统安全运行。  会员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提供交易单元、主机托管、行情信息等服务。  第六条 本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监督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规范程序化交易相关行为,明确重点监控情形,加强程序化交易监测监控,对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本所系统安全。第二章 报告管理  第七条 本所对程序化交易实施报告管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确保其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其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及技术系统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会员客户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会员报告,在会员对其提交的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会员收到客户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客户反馈确认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接收后予以确认。  合格境外投资者与会员通过委托协议等适当方式约定,允许会员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的,可以由会员代其履行相应的程序化交易报告等义务。  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本所报告,在本所接收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第九条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报告下列信息:  (一)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代码、指定交易的会员、产品管理人等;  (二)账户资金信息,包括账户的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率等;  (三)账户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报速率、单日最高申报笔数等;  (四)交易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  (五)联络信息,包括会员、投资者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  (六)本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已报告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应当进行变更报告:   (一)账户资金规模较此前报告情况发生明显变化;  (二)杠杆资金来源发生变更或者规模较此前报告情况发生明显变化;  (三)会员联络人、机构投资者联络人发生变更;  (四)账户最高申报速率或者账户单日最高申报笔数发生变更;  (五)主要交易策略发生变更;  (六)交易软件信息发生变更;  (七)账户停止进行程序化交易;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会员客户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下一个自然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会员进行变更报告,会员在收到变更报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会员发现客户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督促客户及时进行变更报告。  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下一个自然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本所进行变更报告。  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主体报告的账户资金规模、杠杆资金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下一个季度的第五个交易日之前进行变更报告。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建立程序化交易监测识别与报告核查机制,及时发现达到报告及变更报告要求的客户,督促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对客户报告的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身份进行穿透核查,对账户资金信息、账户交易信息和交易软件信息等进行核查。  客户不按要求报告、变更报告相关信息,或者报告信息不实的,会员应当督促客户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经督促后仍不按规定报告、变更报告或者拒绝配合会员开展核查的,会员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等约定,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并向本所报告。  会员应当及时告知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本所收到会员、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提交的报告信息后将及时确认,并定期开展数据筛查,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报告的交易策略、频率等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存在报告的信息不完备、与交易行为不一致或者其他未按规定报告情形的,本所将进行督促提醒,并视情况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自律管理措施,投资者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告其客户有关信息。具体报告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报告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客户报告的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和自身的报告信息和交易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十六条 本所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接收、比对和管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的信息,不代表本所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及其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和技术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合规性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第三章 交易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本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八条 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二)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三)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1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四)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本所主要指数波动,即上证综合指数或科创50指数1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本所对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交易中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参照前款标准予以重点监控。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调整前述标准。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虽未达到上述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多次实施同类型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要求会员予以重点监控。  机构投资者以产品维度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不得通过分拆产品的方式规避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第十九条 会员、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等机构应当就程序化交易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健全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和监控系统,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会员、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等机构负责合规风控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本机构和客户程序化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负责相关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接受客户程序化交易委托的,应当与客户通过委托协议等适当方式,约定双方与程序化交易有关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明确对客户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客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等约定采取拒绝其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措施:  (一)客户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  (二)客户拒绝配合会员就程序化交易开展尽职调查,或者拒绝接受会员的核查和检查;  (三)客户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或者程序化交易委托出现重大异常;  (四)客户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五)客户实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与会员验证测试、风险评估的系统不一致;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有效管理客户的程序化交易行为,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持续完善异常交易监控系统,对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流动性的指令加强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积极协同本所进行交易行为监管。  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做好监测监控,防范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发现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或者本所系统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暂停交易、撤销申报等有效措施,并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本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进行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会员或者本所报告。  会员发现客户程序化交易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的,应当立即按照委托协议等约定,采取暂停接受其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所报告。  程序化交易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的,本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因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采取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或者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措施的,本所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并可以协同采取现场检查、约谈提醒等措施。第四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针对程序化交易建立合理合规的信息技术管理体系,完善系统建设、安全运行、应急处置、数据管理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本所相关技术规范,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系统性能、容量应当与业务及市场需求相适应, 具备日常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安全持续稳定运行;  (二)具备验资验券、权限控制、阈值管理、异常监测和错误处理等风控功能,防范因技术系统异常对本所系统和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冲击;  (三)设置合理有效的应急处置功能,当出现技术故障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当具备快速撤销申报、暂停申报、系统隔离等人工干预功能;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应当进行充分测试,并定期进行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保留测试记录和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 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对本所交易系统实时返回的交易委托处理结果进行监控,发现重大异常的,应当及时暂停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相关委托。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当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交易单元、交易网关加强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  第三十条 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等主体使用本所主机托管服务的,应当合理使用主机托管资源,并遵守本所相关管理规定。  会员应当对使用本所主机托管资源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客户加强管理,保障交易公平性。会员应当在客户使用本所主机托管资源进行程序化交易前,对其进行充分评估并留存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包含客户交易合规情况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等主体使用本所主机托管服务,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本所可以暂停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使用本所主机托管资源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暂停相关客户使用本所主机托管资源:  (一)因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采取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措施;  (二)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情形,且相关客户负有责任;  (三)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从本所行情信息服务机构公示的许可单位获得行情信息。使用本所增值行情信息服务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及为其提供行情信息的许可单位,应当配合执行本所增值行情信息的相关管理要求。  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使用本所增值行情信息服务的,本所可以提高行情信息使用费。具体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  许可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管理,确保行情信息使用费由相应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承担。投资者未按要求支付费用的,许可单位应当停止为其提供行情信息服务。第五章 高频交易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频交易:  (一)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  (二)单个账户单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和系统安全,本所可以在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收费、交易监管、行情获取等方面对存在高频交易的投资者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本所可以对高频交易的认定情形和差异化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所列内容外,存在高频交易的投资者还应当报告下列信息:  (一)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  (二)高频交易系统测试报告;  (三)高频交易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  (四)本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投资者以减少大额订单对市场冲击或者保障不同投资组合交易公平性为目的,在交易环节按照设定的拆单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且已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适用前款要求。前述投资者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会员、合格境外投资者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 本所对高频交易实施重点监管。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按规定从严从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要求会员加强相关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高频交易的实时监控。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会员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等约定立即采取有效控制及处置措施,避免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识别自身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账户,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所可以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和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和撤单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  会员应当加强收费管理,确保差异化费用成本由存在高频交易的投资者承担。第六章 沪股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以下简称沪股通投资者),根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参照适用本细则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沪股通投资者在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向其委托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参与者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策略等,联交所参与者将报告信息提供给联交所,并由联交所提供给本所。具体报告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沪股通投资者适用与内地投资者相同的交易监控标准。本所对沪股通投资者发生的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十一条 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将通过沪港通监管合作安排提请联交所进行协查,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视情况对投资者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遵守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资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重点开展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一)程序化交易行为与报告信息不符,拒不改正;  (二)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  (三)程序化交易因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  (四)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出现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的重大技术故障;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未按要求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频繁发生交易行为与报告信息不一致、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本细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违规的,本所将依法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十四条 会员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报告管理、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管理、主机托管管理、收费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等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本细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违规的,本所将依法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从事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会员进行程序化交易的,适用本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文章来源:沪深北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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